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21执异7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异议人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华路支行2708××××0029账户内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可以证明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但在协议中,双方就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及开户行无明确约定,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本院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华路支行的2708××××0029账户属保证金专用账户,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对2708××××0029账户资金具有排除其他普通债权的质权,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排除本院的执行。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华路支行的2708××××0029账户内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异议人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由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保证金,约定保证金账户的最低余额、不足部分由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时补足,且不得随意动用该专户内资金,保证金的用途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存在该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划转该保证金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可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驳回异议人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沈子杰 审判员  王岳峰 审判员  常志雄
书记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