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21执279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68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费9200元。对于执行款68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定西市悦心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180000元,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250000元,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250000元。2、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自愿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0年12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双倍银行同期债务利息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121民特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沈子杰
书记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