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3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A公司(下简称A)与B公司(下简称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省中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一并审理。本案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向A支付货款171042元;2、判令B向A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25656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B承担。庭审中A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及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27040.7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710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5日计算至2023年6月29日)。 B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因A开具发票错误导致无法付款,A开具正确发票后方付款,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A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20703.75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A承担。 A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未按期完工是B导致,与A无关。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日,A(乙方)和B(甲方)签订《B门诊三部电梯更新改造采购合同》,内容为:根据2021年11月1日B门诊三部电梯更新改造采购项目结果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及其附件,并需要乙方提供深化设计方案、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直至可交付使用,即以交钥匙方式完成供货及服务,具体型号、规格、数量详见经双方认可的清单;合同金额为85521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60天内完成供货、组装、安装、调试、检测等并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即按交钥匙方式完成;签订合同前,乙方提供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待电梯运行满2年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安装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设备安装完成,经相关特检部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人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合格产品交付使用;成交人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还应另行支付采购人合同总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A支付了履约保证金,B于2021年12月14日支付256563元,于2022年3月23日支付427605元,2022年5月23日三部电梯全部通过检验。于2023年6月29日支付171042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8日,A员工联系B员工,内容为:由于贵单位迟迟定不下来方案,而且马上要春节了,由于疫情原因,安装师傅都要提前回家过年,电梯更换安装要顺延到春节后了。B工作人员回复:合同没下来你下不了订单呀。A工作人员回复:数据没有怎么下。B回复:具体周五来了再细聊。2021年12月10日,A工作人员告知B工作人员:我们已经到了领导。2022年1月9日,B工作人员询问A工作人员:电梯改造,年后什么时候进场?A工作人员回复:过完15以后。2022年2月24日,B工作人员告知A工作人员:投诉意见非常大,因为在打楼板,声音很响,先停一停,找个时间再打吧,中午的时候吧。A工作人员2022年2月25日回复:改造都要这样的,就前面今天,后面基本不会有声音。2022年3月2日,B工作人员告知A工作人员:我们医院29号等级评审,29号之前来得及吗?A工作人员告知:来不及。B工作人员**:来不及麻烦,看是否推迟,明天再商量吧。 庭审中A**:方案确定下来是12月底。之后因为电梯施工声音和医院等级评审,故完工时间推迟。 B**:图纸和施工方案招投标文件中都有。电梯施工声音响不是要求停工,而是换个时间施工,况且A的工作人员自己也说只有前面今天。医院等级评审是因为A本身施工延迟导致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抗辩称因A开错发票导致未付款,但双方并未约定需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本院对B上述抗辩不予确认,B应支付A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完工事宜,根据A提供的证据可知2021年12月8日尚未有电梯安装的具体方案,之后因B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案形成的具体时间,本院以A确认的2021年12月底作为方案确定的时间,考虑到2022年1月31日是农历除夕,本院酌情确定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扣除45天时间。虽B要求A先停止电梯打楼板,但从A的回复可知,该时间不长且A也可更换时间进行,故本院对此酌情扣除5天时间,故A应于2022年3月16日施工完成,而B定于2022年3月29日评审,故因评审导致逾期完工是因A违约而产生,不应扣除天数。本院确认A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应按约支付逾期完工滞纳金。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统一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经本院计算,省中医院应支付新馥电梯逾期付款滞纳金26477.3元。A应支付省中医院逾期完工滞纳金23261.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6477.3元; 二、反诉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B支付逾期完工滞纳金23261.71元; 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四、驳回反诉原告B其余反诉请求。 如被告B、反诉被告A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B负担231元。反诉受理费3055元,由反诉原告B负担2673元,由反诉被告A公司负担382元。 原告A公司、反诉原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B、反诉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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