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成健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38执恢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8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50×××××.78元,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61496.22元,并交纳本案诉讼费3878元,执行费3076.13元。本院认为,(2016)冀0638民初95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雄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95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