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670号之二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707081668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03055600。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成龙小区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52776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尧帝路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