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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670号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保满路北(隆兴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 二、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