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670号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保满路北(隆兴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
二、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