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保满路北(隆兴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成龙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尧帝路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