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3民初171号
原告: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祝贡路。
法定代表人:**,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原告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