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08。
法定代表人马丰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申请人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华支行银行转账支票1张,号码3130123208609401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