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与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8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子轩,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丰宁。
委托代理人常子轩,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丰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路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