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哲,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58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125595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建楼房进行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的楼房暂不易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法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辛 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