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民初978号
原告:黄石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8437495J。
法定代表人:石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丽,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4403B。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43381193。
法定代表人:王大钧,经理。
原告黄石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黄石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5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3#连铸机配套工程除尘系统·外协制造安装合同》,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被告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承包的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3#4#LF炉、2#3#连铸机翻包机、钢包热修、钢包倾倒等部位的除尘系统工程项目。2017年5月20日,原告从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了上述施工工程,并签订了《外协制造安装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给建设方使用。随后,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结算金额为1612000元。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102000元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催讨剩余工程款,但其以被告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5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而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石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3#连铸机配套工程除尘系统·外协制造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3#4#LF炉、2#3#连铸机翻包机、钢包热修、钢包倾倒等部位的除尘系统工程项目,即本案的施工行为地为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转炉厂位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故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雯莉
书 记 员 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