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2774号
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湖滨大道16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8437495J。
法定代表人:何震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市**港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市**港区。
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市**港区××号××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为138.39㎡],保全标的总额为30万元。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保险单,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市**港区××号××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为138.39㎡],保全标的总额为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大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