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威福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宝威福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1868号

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5018号都汇广场2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X65P0J。

法定代表人:唐海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88号2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HT57XB。

法定代表人:夏小花。

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调整利息计算点为自起诉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常熟市关于“菱创智能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虹吸排水”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50000元,原告人员、材料进场后支付总价款的50%,室内管道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支付总价款的45%,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总价款的5%;余款于质保期满一次结清。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同时也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亦予以签收确认。嗣后,被告仅分两次支付工程款合计15万元,对剩余应付10万元工程款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结欠工程款10万元属实,利息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请求延期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8年9月20日,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菱创智能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虹吸排水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菱创智能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虹吸排水,施工范围为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工程,系统编号为HYL-1HYL-6,共计斐盛虹吸雨水斗LC-110型30个、水平悬吊系统、立管、埋地管等所需材料,本工程包括材料、安装和系统调试,不包括虹吸悬吊管吊点,屋面天沟溢流口,室外管网雨水井、消能井等土建施工部分。合同价款为25万元(含10%安装工程增值税专票),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50%,乙方室内管道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45%,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5%,余款质保期满一次结清。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工程变更单为准予以追加减,并入总价结算。

合同签订后,***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2018年10月17日,***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向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后又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20年4月9日开具了金额分别为9万元及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就案涉合同的签订、施工、付款等事宜均是与被告的股东李二伟对接,约定固定总价25万元,原告在2018年10月15日已经施工结束,被告仅在2018年10月12日转账支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向李二伟联系催讨,也向被告公司发过律师函,但均无果。关于利息,原告最后一次开具发票是2020年4月9日,故从该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菱创智能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虹吸排水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后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5万元,扣除已付款15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尾款10万元。被告也结欠10万元的事实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事实依据,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1元,由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公告费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5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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