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威福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4017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X65P0J,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5018号都汇广场2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海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HT57XB,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88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夏小花。
***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18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9日及11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2021年7月20日查封苏E×××××车辆,期限二年,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标的1006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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