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执保7号
申请人:***,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申请人: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北段38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8968283X6。
法定代表人:沈春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为上述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对上述保全财产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如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吴春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