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4民初1977号
原告: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卫生局宿舍66-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TTFY6W。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4430480D。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宿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被告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以下简称黑塔粮库)的法定代表人赵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宿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黑塔粮库支付工程款2519425.28元并自起诉时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时;2.新宿建筑对案涉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塔粮库将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新宿建筑,总建筑面积1602.02平方米。现工程已通过验收,工程审计价款2519425.28元。工程款黑塔粮库至今未付。
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辩称:1.案涉工程虽经验收,但至今仍有8套房屋在新宿建筑处,本案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2工程虽然完工,但部分施工未按图纸完成,应相应扣减部分工程款;3.新宿建筑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邓修成,邓修成挂靠新宿建筑进行实际施工,挂靠签订的合同无效,新宿建筑无优先受偿权;4.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审计完成28天后,而新宿建筑在审计结束后第7天就提起诉讼,未到付款时间,新宿建筑的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黑塔粮库与新宿建筑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黑塔粮库将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新宿建筑,总建筑面积1602.02平方米,签约合同价2482390.94元;合同工期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得两倍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12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4月1日,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对黑塔粮库2020年3月28日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为2519425.28元。
2020年4月14日,新宿建筑诉讼来院。
诉讼过程中,黑塔粮库申请对新宿建筑未按图纸施工部分进行造价评估并提交了应扣除项目金额清单及照片,新宿建筑认为涉案工程量已经双方确认结算,并由黑塔粮库委托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审定工程款,不存在所谓的应扣除项目。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需要评估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估无法进行而终结。
以上事实有新宿建筑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工程报告书以及黑塔粮库提交的评估申请书、应扣除项目金额清单及照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宿建筑与黑塔粮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新宿建筑为黑塔粮库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对黑塔粮库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2519425.28元,黑塔粮库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新宿建筑工程款。
新宿建筑诉讼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欠款还清时,因新宿建筑起诉时尚未到约定付款之日,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宿建筑诉讼请求对案涉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黑塔粮库辩称涉案工程系邓修成挂靠新宿建筑施工,新宿建筑系挂靠单位,建筑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新宿建筑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因黑塔粮库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系邓修成挂靠新宿建筑施工,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黑塔粮站辩称新宿建筑未按图纸完成施工应扣减相应款项,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安徽一一会计事务所审定工程总价款,黑塔粮站辩称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黑塔粮库辩称新宿建筑起诉时未到付款时间,不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四日内支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9425.28元;
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7元,由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