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卫生局宿舍66-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MA2RTTFY6W(1-3)。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黑塔镇黑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4430480D。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支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9,425.28元,并自起诉时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利息计算至上诉时为100,777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2.4条部分明确约定了工程的付款进度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并没有按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且至今分文未付。可见,泗县黑塔中心粮库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客观事实,逾期付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请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属错误判决。

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辩称,一、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引用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2.4条,要求支付进度款,但该合同12.4.3和12.4.4明确约定,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是施工方应当报送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和有关资料,提交付款申请单,在经发包方审核后签发付款。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不具备向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事实上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已改变原先的付款约定,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申请工程进度款。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也约定审计完成后,14天内完成对施工方的竣工付款,但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审计结束不足14天就提起诉讼,所以其主张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没有依据。

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将案涉工程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557,621.1元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减;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对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减。本案中,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工程虽已完工,但实际上,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其中包括塑钢窗、瓦屋面、保温隔热墙面挤塑板、天棚抹灰、水泥地面、水电安装等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并未施工。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在一审中已书面申请对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造价评估,并向法院提交了应扣除项目工程金额清单及照片,清单中详细列明了每个应扣除项目对应的工程量、单价、应扣除金额等,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量已经过双方确认结算,不存在应扣除项目,最终以双方对需要评估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估无法进行为由,草率终结该程序。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557,621.1元理应从工程总价款2,519,425.28元中进行扣减,即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支付工程款应为1,961,804.18元。二、一审对未施工部分工程未启动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在举证期限内已经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充分举证说明了案涉工程存在多项未施工项目,一审未予严格审查,仅以双方对工程量意见不一致即停止委托鉴定,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庭补充:一、案涉工程系实际施工人邓修成借用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签订的合同,具体施工承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案涉工程有资金投入,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经审计后,要扣除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该质量保证金应在质保期结束后才能退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工程还在质保期内,现在本案上诉到二审阶段才到质保期。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价款也经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确认,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未予施工无依据。二、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出案涉工程系邓修成个人挂靠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无依据,该主张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意见均超出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的上诉请求理由范围。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向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9,425.28元,并自起诉时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时;2.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8日,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与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将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总建筑面积1,602.02平方米,签约合同价2,482,390.94元;合同工期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得两倍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12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4月1日,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对泗县黑塔中心粮库2020年3月28日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为2,519,425.28元。2020年4月14日,安徽新宿建筑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申请对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部分进行造价评估并提交了应扣除项目金额清单及照片,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量已经双方确认结算,并由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委托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审定工程款,不存在所谓的应扣除项目。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需要评估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估无法进行而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安徽省一一会计事务所对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2,519,425.28元,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欠款还清时,因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尚未到约定付款之日,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对案涉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辩称涉案工程系邓修成挂靠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单位,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系邓修成挂靠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对该辩称不予采信。泗县黑塔中心粮站辩称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完成施工应扣减相应款项,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安徽一一会计事务所审定工程总价款,泗县黑塔中心粮站辩称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辩称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未到付款时间,不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于判决生效后十四日内支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9,425.28元;二、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7元,由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付款委托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拟证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系邓修成,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邓修成工程款15,000元,并根据邓修成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将10,000元支付给马辉,7,177元支付给高云宇,该款应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减。证据2.整改通知单,拟证明案涉工程系邓修成借用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实际承建,邓修成认可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付款委托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案涉工程系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所称系邓修成个人承建不能成立;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收到整改通知书。本院认证意见为: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邓修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所支付的四笔钱款用途与本案工程款之间不存在关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建设单位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监理单位泗县虹宇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泗县建筑设计院对案涉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并作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主要为以下四方面内容:1.分部工程:共7个分部,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节能;2.质量控制资料;3.安全和主要功能;4.观感质量。经审查,本工程以上四方面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上述四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之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泗县城市建设档案技术服务部于2020年1月19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地方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2020年1月20日,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监督验收意见处注明“我站对该工程的验收组织形式、程序进行了监督,对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外观抽查,未发现违反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情况。如有任何人发现该工程有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请向我站反映”,并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是否存在漏项,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要求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未施工部分工程款557,621.1元是否合法有据;2.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否的得到支持。

(一)关于争议焦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依约组织人员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作为工程发包单位亦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竣工验收,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之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决算报安徽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算,确认决算金额为2,519,425.28元,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审核意见均无异议,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因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工程决(预)算审核定案书决算金额为依据,要求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支付工程款2,519,425.28元,合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正确。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上诉提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存在未完工工程,对未施工部分的557,621.1元工程价款应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减的主张。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对工程价款予以审计核算,证明双方均认可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建设完毕,具备验收和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如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漏项,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不会同意验收结果及工程款审计结论,况且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虽提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存在工程漏项,但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未能提交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予以比较,以证明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缺项工程。故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上诉提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存在工程漏项,应从支付工程款中扣减未施工漏项工程款557,621.1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焦点2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按施工进度分段支付工程款,但该合同同时约定,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根据工程进度向监理公司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已向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交上述申领工程款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可视为其公司同意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出在对案涉工程量审计结束14日内付款的意见,鉴于案涉工程决(预)算审核定案书系安徽一一会计事务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从双方接到该审核定案属至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到付款时间,且当时双方就工程漏项结算存在争议,一审认定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未到付款时间,泗县黑塔中心粮库不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泗县黑塔中心粮库当庭补充上诉提出案涉工程系邓修成个人借用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的主张,因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不予认可,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的该项补充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泗县黑塔中心粮库提出从工程款中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因该项补充上诉主张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提出,且案涉工程至本诉结束前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补充上诉要求扣除质量保证金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中心粮库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2元,由上诉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6元,上诉人泗县黑塔中心粮库负担9,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宋 莉

审 判 员 许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刘 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