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139号
申请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卫生局宿舍6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TTFY6W(1-2)。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第一幼儿园,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兴福寺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7489217583。
法定代表人:王雪燕,任园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新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第一幼儿园银行账户内资金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汪艳秋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路××#楼××室房屋一处[皖(2021)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第一幼儿园银行账户内资金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汪艳秋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路××#楼××室房屋一处[皖(2021)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进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汪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