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512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生,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2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05757。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