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272号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住所地:焦作市***朝阳二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侧。
局长:闫拥军。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