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714号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28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登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向西约100米路南。
负责人:汤凤军。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