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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2170号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224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3年4月2日以***的252245.2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252245.2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224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