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漆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1民初2907号之一
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漆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588号3幢一层L区1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71665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垂忠,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漆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3元,减半收取5486.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006.50元,由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娟
人民陪审员*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