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782号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300000元,开户行、账户:1.招商银行南昌分行朝阳支行、8250800****0001,实际冻结0元;2.交通银行厦门滨北支行、3520006750116****0195,实际冻结410.67元;3.中国银行南昌市红谷滩支行营业部、2022****1409,实际冻结871.94元;4.浦发银行南昌八一支行、641100788013****0084,实际冻结68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300000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62233590****2333,实际冻结12.32元;2.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6223****6835,实际冻结9.5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春晖支行、62284508380****8278,实际冻结8.62元;4.光大银行南宁长湖支行、790801660****1229,实际冻结427.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