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上饶市上饶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上饶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上饶市上饶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