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上饶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上饶市上饶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