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1063号
原告:杨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工程公司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熊某,南昌市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南昌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南昌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第三人:谢某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南昌市某工程公司某公司、南昌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