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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南昌林兴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晨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128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3F。
负责人:欧阳品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耀、汪俊风,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南昌林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69755026D。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被告:江西晨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东方塞纳2栋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8453308Q。
法定代表人:胡旺应。
被告:江西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74936245。
法定代表人:余小荣。
被告:熊玉花,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李小林,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余小荣,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肖丽清,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胡旺应,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陶玉玲,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被告南昌林兴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晨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熊玉花、李小林、余小荣、肖丽清、胡旺应、陶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55元,减半收取计44427.5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负担,应退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案件受理费44427.5元。
审 判 长 张宗华
审 判 员 曾 琴
审 判 员 万俊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曾心泉
书 记 员 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