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食用菌研究所

仁怀市火石镇人民政府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食用菌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6390号
原告:**市火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市火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009900953E。
负责人:陈劲松,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食用菌研究所,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慈竹新村二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5BGYR35。
经营者:赖虎,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市火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食用菌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市火石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火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