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0561号
原告: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8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97750044G。
法定代表人:石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8号C座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6685XX。
法定代表人:迟艳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