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0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8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97750044G。
法定代表人:石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8号C座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6685XX。
法定代表人:迟艳娜。
申请人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自愿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单号:22101001049900200000488)一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辽0102民初10561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06×××15)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06×××15)内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