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0561号
申请人: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8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97750044G。
法定代表人:石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8号C座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6685XX。
法定代表人:迟艳娜。
申请人沈阳神州骏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自愿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单号:22101001049900200000488)一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微想科技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