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3民督79号
申请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都市金苑A栋1单元2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州后街161号。
申请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8日发出(2018)湘0723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9日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支付令未送达熊**前,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湘0723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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