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3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南庄坪都市金苑A栋1单元2703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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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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