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3民初1358号
原告: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都市金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北苑路**iv>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湖南省澧县。
原告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成水友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