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娄双,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娄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向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1,437.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诗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