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4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书,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若,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州市芦淞区,
被告: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同和路408号4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3E4C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五金机电灯饰大市场5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85429614Y。
法定代表人:吴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创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同和路408号4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09396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创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瑞公司)、广州创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旺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立案时,原告***以***、***为共同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消防公司、湘瑞公司、创旺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书,被告***、***,被告湘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支付转股转让款5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月6日暂计为61600元);2.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3.被告湘瑞公司、创旺公司、消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系同学关系,***与被告***系通过被告***介绍相识。被告***系案外人消防公司、创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系创旺公司股东。2018年3月初,***与被告***、被告***、案外人袁三伟就***入股上述两公司达成了初步意见,并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创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分配协议》),约定由案外人袁三伟出资75万元(其中30万元不含息,45万元含息但不参与风险承担),***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72万元,被告***出资70万元。因***进入公司较晚,上述公司股份分配率按两个时间段进行分配:A、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占股46.75%,被告***占股38.25%,***占股15%,案外人袁三伟只分红,不参与风险承担。B、2019年1月1日之后,被告***占股38%,被告***占股32%,***占股30%。协议还对股份分配原则、有关组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前后,***即陆续支付了入股款项。2018年9月份,案外人袁三伟因个人原因将30万撤资。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截至2019年1月21日,***前后向上述公司投入入股款项达96.3万元。2019年1月21日,因多方面因素,经***与***、***三方友好协商结算,三方就***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达成了《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协议确认***共投入资金96.3万元,***酬金10万元,利息13.7万元,利润所得28万元,共计148万元,由***、***分两期向***支付上述金额,其中,***、***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退出款项8万元,余下退出款项140万元应于2019年3月1日起分l0个月在每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要全部付清第二期款项。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消防公司、创旺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以承包富力地产、绿地控股自2016年年底至2018年12月30日止(含未完工程)所承接工程的所有应收款项作为***、***应向***支付退出款的担保物。现被告***作为消防公司、创旺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亲自认可富力地产尚有应付款81万元尚未向其支付,该81万元对富力地产的应收款项足以偿还***、***应支付给***的股权转让款项。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退出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有权要求***、***赔偿10万元。协议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约定,消防公司、创旺公司作为丙方盖章认可。协议签订后,***即退出了上述公司的运营管理。***、***仅累计向***支付股权退出款项92万元,剩余股权退出款项56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给***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提起诉讼。
被告***、***、创旺公司辩称,1.***诉请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既缺乏客观事实也缺乏法律规定。***仅与***、***、消防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但并未将股权转让款打入三被告账户。公司也未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入股公司。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人数及股东变更栏也均未显示***已经成为消防公司、创旺公司的实际股东。同时,***也未提供股东花名册证实***是消防公司、创旺公司的股东。因此,***均不是公司适格股东,请法院驳回***各项诉请。2.***诉请股权转让纠纷将消防公司、创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导致资产转让及股权转让的混同,因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资产交接事宜,而非转让事宜。资产转让的适格主体是公司,而股权转让的适格主体是个人,因此***诉请***、***公司为股权转让主体不能成立。3.股权转让实际是特殊的财产转让,具有买卖的具体属性。根据***自认事实,可以看出***实际投入公司资金为85.8万元,已从***、***处拿回股权本金92万元。因此***诉请缺乏法律依据。4.***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依法核减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且违约金和赔偿款不能并存。5.《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是被告受强迫被告签订。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请。
被告***还辩称,各方约定项目有利润时再分红,但现在项目还未结算。协议也约定***要支付50万元风险抵押金,***也未支付。
被告湘瑞公司、消防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上述***、***、创旺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与***系同学关系。创旺公司是于2014年1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湘瑞公司系于2013年12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为湖南湘瑞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吴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雄(监事)。消防公司是湘瑞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为***。
2018年3月16日,***与被告***、***、案外人袁三伟(即***的妹夫)签订关于消防公司、创旺公司的《股权分配协议》,约定消防公司、创旺公司在法人***组织入股人员***、***、袁三伟共同商议下达成对公司的分配方案;第二条关于组股本金约定,公司运作初始资金为借款及参股资金,参股资金分为含息股本金和不含息股本金,具体为:1.袁三伟75万元,其中30万元不含息、45万元含息,但不参与风险承担;2.***50万元,含息,参与风险承担;3.***70万元,含息,参与风险承担;4.***72万元,含息,参与风险承担。第三条,公司股份分配率按两个时间段进行分配:A、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分配率,***46.75%,***38.25%,***15%,袁三伟确定红利分配(2017年度为20万元,2018年度为20万元)不参与风险承担;B、2019年1月1日股份分配原则,***38%,***32%,***30%,袁三伟确定红利分配(红利分配为20万元)但不参与风险承担,年度之后可以撤资,撤资以后不再分配红利。第四条,股份分配原则为公司经营利润为扣除所有成本、含息股本金及公司正常运作的费用等。第五条,关于组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约定,组股人员必须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承担按股份分配率等同承担等。该协议上由***、***、***、袁三伟签名并由消防公司、创旺公司加盖印章。
《股权分配协议》签订后,***共向消防公司、创旺公司入资96.3万元。2018年下半年,袁三伟退伙。2019年1月21日,***作为甲方、出让方,与***、***共同作为乙方、受让方,消防公司、创旺公司共同作为丙方签订《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约定***在2018年带资入股管理消防公司、创旺公司,股权比例为***占15%,***持股46.75%、***持股38.25%、***占15%;***拟将其持有的丙方15%股权退出,***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总价确定为:1.投入资金85.8万元+10.5万元,酬金10万元,投资资金利息13.7万元,利润所得28万元,共计148万元;2.***、***向***支付总价148万元,第一期款项8万元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第二期款项140万元应于2019年3月1日起分l0个月在每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2019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第三条,***、***签订合同后,各自根据各持有的丙方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签订合同以后,广州空港经济总部园区-地块61#924、1#925、1#926、1#923的产权与***无关;在***、***签订合同以后,丙方重新承接新工程及任何金融活动与***无关。第四条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保证以承包富力地产、绿地控股自2016年年底至2018年12月30日(含未完工程)所承接工程的所有资产作为向***支付退出的担保物,***、***一旦逾期未全额支付退出款的,***有权代表***、***收取上述应收款项、出售上述资产等;第三款第二项约定,为保证股权退出合法有效,消防公司、创旺公司作为丙方保证:其股东会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退出通过决议,全体股东同意退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丙方保证以承接富力地产、绿地控股自2016年年底至2018年12月30日(含未完工程)所承接工程的所有资产作为***、***向***支付退出的担保物,***、***一旦逾期未全额支付退出款的,***有权代表丙方收取上述应收款项。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该等损失,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退出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有权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逾期15日以上的,则视为***、***根本违约,***有权要求***、***赔偿10万元,同时***亦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无条件立即将股权回转到***名下。
上述《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签订后,***、***通过***账户或***妻子廖红英账户向***付款如下:2019年1月21日付款1万元、1月29日付款7万元、4月3日付款10万元、4月29日付款14万元、5月30日付款10万元、6月30日付款10万元、7月30日付款8万元、9月3日付款2万元、10月30日付款30万元,以上合计92万元。
2019年4月、6月,***向***催款。***回复称其和***去年的工资没有拿一分,在***的劝说下,已在去年年底借钱将***的工资付清,且在未结算情况下就把利润分红都给了***,今年空港的整改、完善花了那么多钱,也没说要重新审定利润,黄沙洞去年年底做的电气事项基本返工。随后经催款,***称款项资金未到位,并于2019年12月23日微信回复***要求***和廖红英联系,还欠***52万元,尽快把付款手续办理好,好安排付款。
***还向***催款,***回复称自己和***经济困难都是借款渡难关。
庭审中,***与各被告均确认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赔偿的赔偿金10万元与违约金,***选择主张违约金并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且付款金额先抵扣本金。
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创旺公司价值共6216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分别依法作出(2020)粤0114民初1225号及(2020)粤0114民初1225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作出了相应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与各被告均确认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予以确认。***与***、***、消防公司、创旺公司所签订的《股权分配协议》《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消防公司、创旺公司抗辩涉案《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是受强迫签订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约定,***、***分期向***支付总价148万元,第一期款项8万元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第二期款项140万元应于2019年3月1日起分l0个月在每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2019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但***、***仅向***支付92万元,尚欠56万元未付,现***向***、***主张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还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退出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则视为***、***根本违约,***有权要求赔偿10万元。该协议内容中违约金与赔偿款10万元均属于违约赔偿性质,现***同时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及赔偿款10万元属于重复计算,***选择按违约金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上述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折算年利率为36.5%,属过高,本院酌情调整按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于2019年1月21日付款1万元、1月29日付款7万元、4月3日付款10万元、4月29日付款14万元、5月30日付款10万元、6月30日付款10万元、7月30日付款8万元、9月3日付款2万元、10月30日付款30万元,属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主张付款金额先抵扣本金,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如下:
应付金额
应付日
付款日
付款金额
暂计日
逾期天数
逾期本金
年利率
违约金
80000
2019/1/31
2019/1/21
10000
0
2019/1/29
70000
0
140000
2019/3/30
3
140000
0.24
276.16
2019/4/3
100000
2019/10/30
210
40000
0.24
5523.3
140000
2019/4/30
2019/4/29
140000
2019/10/30
0
0.24
0
140000
2019/5/30
2019/5/30
100000
2019/10/30
152
40000
0.24
3997.8
140000
2019/6/30
2019/6/30
100000
2019/10/30
121
40000
0.24
3182.5
140000
2019/7/30
2019/7/30
80000
2019/10/30
91
60000
0.24
3590.1
140000
2019/8/30
3
140000
0.24
276.16
2019/9/3
20000
2019/10/30
57
120000
0.24
4497.5
2019/10/30
300000
140000
2019/9/30
2019/12/30
90
140000
0.24
8284.9
140000
2019/10/30
2019/12/30
60
140000
0.24
5523.3
140000
2019/11/30
2019/12/30
29
140000
0.24
2669.6
140000
2019/12/30
0
截至2019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56万元,违约金37821元。
37821
经以上核算,截至2019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56万元,违约金37821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违约金以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消防公司、创旺公司的责任问题。消防公司、创旺公司虽在《股权退出、投入资金及酬金友好协议》上盖章,但其并非付款义务担保人身份,因此,***主张消防公司、创旺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湘瑞公司作为消防公司的总公司亦不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关于***主张的担保费用,该费用并非本案诉讼的必要费用且无合同约定,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退出款56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为37821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元,财产保全费3628元,合计9136元,由原告***承担1266元,被告***、***负担7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豪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姗姗
速录员柯潭靖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