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6267号
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5元,保全费507元,由原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清华
书记员 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