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10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558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立强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