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773号
原告:秦皇岛瑞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夏永强,执行董事。
被告:祁县茂祥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乔一展,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瑞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茂祥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瑞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瑞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63元,由原告秦皇岛瑞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