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7执41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7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支付1303855.69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利息145599.92元(以货款1803855.69元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货款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12月10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迳付款项1343855.69元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7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2881.3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