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16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法定代表人:彭康道,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法定代表人:李红波,系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3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1756.21元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