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8446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403007755679779,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1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彭康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芳,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169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黔,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403001922858477,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
法定代表人:吴秋森。
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7.56元、保全费24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少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江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