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鑫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财保39号
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鑫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UTK032。
法定代表人:高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
法定代表人:彭康道。
被申请人: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BALR2Q。
法定代表人:陈文佳。
被申请人:海丰县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附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8DGC7J。
法定代表人:黄建树。
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鑫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丰县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丰县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66276.35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丰县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66276.3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夏  尔
书记员 陈燕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