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57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贤里7号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R3598。
法定代表人:郑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仪,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富路晟火科技园C栋2楼20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BALR2Q。
法定代表人:林兆泉。
被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1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
法定代表人:彭康道。
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以两被告已付清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筑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自身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太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