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镇赉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878号 原告:***,女,1997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镇赉县佰军建筑维修施工队,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庆生南街西永安西路南6**102室。 经营都:***,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阳光花园小区C区7号楼5**602室。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镇赉县佰军建筑维修施工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