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878号
原告:***,女,1997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镇赉县佰军建筑维修施工队,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庆生南街西永安西路南6**102室。
经营都:***,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阳光花园小区C区7号楼5**602室。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镇赉县佰军建筑维修施工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