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42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阜蒙,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677310211W。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