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绍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晁斌,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22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明意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8月13日。
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576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做出的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五、申请人明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2012年8月17日,明意公司与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公司)签订了《深圳市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由福盈公司向明意公司供应预拌砂浆,累计供货金额人民币1762524.11元,2013年5月20日向福盈公司付款50万元,余款1262524.11元,因第三人拖欠明意公司的工程款,无力支付福盈公司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福盈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明意公司认为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深圳仲裁委员会违法受理,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明意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224号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深圳市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明意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第一次开庭后,明意公司又以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要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并申请第二次开庭,经本院第二次开庭审查,本院认为,明意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深圳市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委托书中其公司的公章系伪造并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郑某龙与明意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具有法律利害关系,且能够证明明意公司主张的其他证据不充分,本院对郑某龙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明意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224号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224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邱 明 演
审判员 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缓(兼)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