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16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宝安南路3029号国速世纪大厦B座8A-H、10A-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陈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芬,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
被告: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采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