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9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5113。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兴社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C栋9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0519L。
法定代表人叶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4668361.57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1年11月09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9执9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杨 正 达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亮 枫